【西安新旅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】竭誠為您提供以下服務:陜西省內旅游、國內旅游以及國際接待旅游產品;定制紅色旅游、研學旅游;鄉(xiāng)村振興農業(yè)考察旅游、企事業(yè)單位團建游;提供自助旅游、團隊旅游線路策劃設定;提供酒店預訂、旅游包車、導游委派等;代定機票、火車票、大巴、輪船等各種交通票務;承辦各種會議、展覽、專業(yè)團體考察、學術交流、商務活動等。我們將隨時歡迎您的光臨指導。
◎旅行社不得不知道的十種對外宣傳風險
?導讀:對外宣傳是旅行社對外營銷的基本點,也是基礎,再好的產品不當的宣傳也沒辦法成為爆品,再火爆的旅游產品,沒有合規(guī)的宣傳行為,也無法長久。新年伊始,就希望大家能從最開始就能重視宣傳的規(guī)范,不然后續(xù)會給旅行社帶來無盡的投訴和處罰。
第一:虛假宣傳后果
首先,根據《旅游法》第三十二條規(guī)定,旅行社為招徠、組織旅游者發(fā)布信息,必須真實、準確,不得進行虛假宣傳,誤導旅游者。這是在旅游行業(yè)中的基本要求。
其次,根據《旅游法》第九十七條規(guī)定,旅行社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;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,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責令停業(yè)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(yè)務經營許可證;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:(一)進行虛假宣傳,誤導旅游者的。
最后,這只是在我們《旅游法》上的一些特殊規(guī)定和相應的罰則,但是,針對商業(yè)宣傳行為的規(guī)范,還包括《廣告法》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其中的罰則都高于《旅游法》,所以我們一定要重視。
第二:虛假宣傳表現(xiàn)形式
(1)不當使用最高級、國家級等
在廣告中夸大旅游產品的效果和價值,通過絕對性表述,如“最好”、“最佳”、“國家級”、“世界級”等,來夸大旅游產品或服務的效果,或者使用了其他禁止情形,誤導消費者做出選擇。
(2)使用虛假、虛構榮譽
旅行社在經營場所或網絡經營平臺懸掛、展示通過購買、偽造以及其他非正規(guī)渠道獲得虛假榮譽獎牌、標牌行為進行宣傳的,例如虛構“旅游行業(yè)優(yōu)秀品牌”、“最受游客信賴單位”等榮譽,或者旅行社未取得相關質量標準等級,使用“×A級旅行社”、“全國××強旅行社”等稱號對外宣傳的,以及其他虛構曾獲榮譽的情形。
(2)使用模糊性用詞用語
旅行社在發(fā)布旅游線路宣傳時,使用模糊性詞語,如描述交通工具的“豪華大巴”、描述住宿標準的“準×星、當地×星、國際×星”酒店、描述餐飲標準的“當地最具特色大餐”、描述服務標準的“提供優(yōu)秀導游服務”等模糊表述,這些用語含糊其辭沒有明確的標準界定,讓消費者難以準確判斷服務的真實品質,上述使用虛構、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引用語的情形。
(4)使用虛構原價、虛構折扣等
旅行社通過虛構原價、虛假折扣等價格欺詐行為,誘導旅游者的。如旅行社發(fā)布某線路“原價4999元,現(xiàn)甩位特價999元”,旅行社宣傳“某地政府出臺地接扶持政策特價××元”而實際上卻并沒有所謂的原價或扶持政策,所有的游客都是按照低價收取團費,通過發(fā)布不實的銷售價格等虛假手段,讓消費者誤以為獲得優(yōu)惠。
(5)宣傳與服務內容不符(虛假承諾)
旅行社在宣傳線路時隱瞞重要信息,例如宣稱旅行團為“10人以下精品小包團”,實際成團人數為10人以上或更多;宣稱行程中到“××景區(qū)”游覽,實際卻是坐在車上路過遠觀,或者到名稱相同或名稱相近的景區(qū),并非事先約定好的景區(qū),上述提供服務的有關允諾與實際情況不符,誤導消費者。
旅行社在宣傳營銷過程中,通過自身的優(yōu)勢地位,胡亂編纂旅游目的地或者旅游產品的特性,還比如對外宣傳存在導游,還比如“司兼導”的說法,其實沒有合規(guī)導游或領隊的參與等情形。
(6)虛構交易的刷單行為
旅行社經營者通過“刷單”等手段進行虛假交易的,讓消費者誤以為銷售狀況很好的,上述商品的價格、銷售狀況與實際情況不符,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情形。
第三:對外宣傳特殊風險
(1)不當使用國家地圖
在我們旅行社制作相關線路行程中,經常會大量使用國家的地圖。建議大家在使用過程中,一定是在國家的官方網站進行下載使用,不得使用不完整地圖。否則就涉嫌損害國家尊嚴,面臨嚴重的行政處罰。
(2)不當使用國旗國徽等
國家的國旗、國徽、國歌、軍旗、軍徽等,是國家主權國家權利的象征,不可以用于商業(yè)宣傳或者變相用于商業(yè)宣傳。尤其是在某些研學旅游產品中,經常會被不當使用,所以要注意。
(3)不當使用國家特殊標志
國家的某些特殊標志,比如“建黨100周年”標志等,這些具有特殊意義的標志,必須經過國家相關部門的許可,尤其在組織黨建活動或者紅色旅游中需要特別注意。
(4)不當使用最終解釋權
最終解釋權的說法,是對消費者權利排除的,在相關的宣傳單宣傳冊上不可使用。尤其是在旅行社的行程單中,經常使用的“最終行程由導游根據實際情況調整”等用語也是涉嫌違法的。
以上就是本律師給大家總結的十種旅行社應當注意宣傳行為,同時,還要注意一些民事風險,比如“全程0購物,有購物退全款”承諾有效,以及過程中可能遇到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,比如圖片、視頻、音樂、肖像等資料的知識產權侵權。下期我們再來詳細總結,對外宣傳可能產生的民事風險和民事責任。
如果旅行社由安全管理、合規(guī)操作、應收賬款等方面的培訓需求的,可根據以下聯(lián)系方式與我聯(lián)系預約。
本文作者 曲長帥 旅游獨角獸 負責人 轉自旅游獨角獸微信公眾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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